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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市免疫预防管理工作意见

日期:2020-04-23 

2020年全市将以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为核心,继续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持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巩固消灭脊灰、消除麻疹、控制乙肝和其它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防控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管理,全面提升免疫预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   强化管理,扎实开展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全面学习和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各级疾控机构要认真组织《疫苗管理法》及配套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违法事件发生。各级疾控机构要当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参谋,依法科学做好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和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测算,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保障条件,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任务的绩效考核。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国家免疫规划执行能力。加强免疫规划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培训工作,原则上县级应覆盖到预防接种单位所有人员,且应覆盖到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市级将继续适时举办全市免疫预防综合技术培训班、免疫规划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培训班和免疫规划工作会议。

(三)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我中心将抽调各级有经验的免疫规划人员组成全市免疫预防技术指导专家团队, 分地区开展技术指导。县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原则上对乡级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技术指导;每次技术指导后要留下书面反馈意见,并指导其做好整改工作。被指导单位应对指导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上报书面整改落实措施和效果。对于拒不整改、多次整改仍不到位或问题严重、涉及违法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二、固本强基,提高并保持高水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一)加强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工作。认真做好常规免疫工作,按照国家部署及时调整脊灰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策略。确保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建证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率达到100%,含麻疹成分疫苗第12剂次接种率达到95%以上、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其它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以县为单位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做好常规免疫儿童查漏补种工作。按照《济宁市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扎实开展针对小年龄组儿童按月、大年龄组儿童按季度查漏补种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查漏补种随访和统计功能,查看每月查漏补种工作进度,并定期开展接种率监测,对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较低的地区开展重点技术指导。

(三)做好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与补种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指导教育部门将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或毕业程序,告知家长提前到接种单位开具预防接种查验单;接种单位要做好预防接种证首次查验和接种查验单开具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做好预防接种证二次查验工作,完成预防接种查验登记表的填写和上报;接种单位做好后续疫苗补种、接种信息录入和登记表填写上报工作。

(四)做好重点人群查漏补种和应急免疫工作。根据含麻疹成分疫苗的供应情况,继续在重点地区开展流动务工聚集人群、大中专院校新生、各级医疗机构50岁以下从业人员含麻疹成分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根据疫情特征及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做好目标人群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

三、依法依规,切实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工作

(一)继续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县级疾控机构暂时仍应按照目前要求,继续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计划制定、网上采购、储存运输和出入库信息录入管理等工作,避免因采购不及时造成所辖区域供应短缺的现象。

(二)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接种单位应按照群众知情、自愿原则,科学、合理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确保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收费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应根据相关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疫苗预约和接种要坚持免疫规划疫苗优先原则。

四、落实措施,全面巩固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成果

(一)消灭脊灰工作。继续加大消灭脊灰措施力度,重点防范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VDPV)的传播流行,确保我市维持无脊灰状态。一是以县为单位,各项监测指标要达到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充分发挥各级AFP病例临床筛检专家小组的作用,做好AFP病例筛检和初步诊断工作,及时甄别和处置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发现疫苗变异株、衍生株感染病例后做好相关应急处置。二是各县要按照我省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方案的要求,继续开展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继续做好消灭脊灰基础资料、各年度监测用表及常规免疫和补充免疫等资料的整理、完善和归档;按时完成维持无脊灰年度进展报告。四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实施脊灰疫苗“2剂三价脊灰灭活疫苗+2剂二价脊灰口服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

(二)消除麻疹和风疹工作。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含麻疹成份疫苗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不断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县级排除率达2/10万以上)和工作质量,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一是以县为单位,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和我省要求;加强麻疹易感人群聚集地疫情监测,将主动监测落到实处;定期对麻疹疫情开展风险评估,并按照《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2013年版)》要求对病例进行规范处置;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麻疹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指导,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二是继续做好麻疹、风疹疑似病例血清和早期咽拭子或尿液等标本采集,力争对所有疑似病例开展血清学诊断、病毒核酸检测及其基因型分类。三是各级疾控机构要对辖区麻疹疫情、监测与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建立定期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做好预测预警。四是继续做好消除麻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时完成消除麻疹年度进展报告。五是继续在全市开展麻疹流行因素调查工作。六是继续做好风疹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并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开展消除风疹工作。七是20206月起,实施2剂次麻腮风疫苗的免疫程序,818月龄各接种1剂麻腮风疫苗。

(三)病毒性肝炎控制工作。一是继续做好15岁以下儿童甲、乙肝病例监测、乙肝监测点监测,提高个案信息采集质量;加强戊肝病例监测,提高标本采集率;各项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做好甲肝和戊肝聚集性病例调查和处置。二是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安排,开展全国第五次乙肝血清学调查。三是按照16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鲁卫发〔20192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继续做好其它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一是做好乙脑和流脑的防控工作。落实乙脑、流脑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技术措施,按照国家要求,做好乙脑、流脑疑似病例报告、调查、采样(尤其是脑脊液)和病原学诊断工作,鉴于流脑发病菌株的变化,适时对适龄儿童开展非免疫规划流脑疫苗的接种,控制流脑发病;继续加强乙脑、流脑县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二是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的防控工作。三是做好流行性腮腺炎和水痘的防控工作。加强流腮和水痘疫情监测,开展暴发调查,做好疫情防控。继续按照相关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水痘、流腮病例血清和病原学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五、精准规范,有效提升免疫预防管理及服务水平

(一)规范疫苗、注射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疫苗、注射器专人负责和专账管理,确保账物相符;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做好短缺疫苗的监测和预警。要按照《山东省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报废销毁工作程序(试行)》要求,做好需报废疫苗的销毁工作;县级疾控中心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辖区疫苗报废工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我中心。县级疾控机构要严格免疫规划疫苗和配套注射器计划管理,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疫苗供应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季度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5日前上报疫苗供应年度分析报告。

(二)强化冷链系统管理。各级疾控机构配送疫苗应当严格冷链管理制度。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坚持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并认真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同时做好冷链设备自动温度监测管理。尚未在网络节点处安装UPS不间断电源的预防接种门诊或产科接种室,须安装UPS不间断电源或更换温度监测仪网关中继器,切实解决部分接种单位冷链温度监测系统断电不报警的问题。

(三)加强全市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2019年版)》(鲁卫发〔201914号)和即将下发的《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要求,指导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协助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对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各地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信息,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包括预防接种单位名称、等级、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电话等。

(四)强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继续落实《济宁市预防接种信息化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确保各项信息化工作指标达到要求。各地要加强系统用户实名制管理和权限管理,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要充分利用条形码或健康码扫码设备、身份证读卡器等受种者身份识别设备,做好受种者身份识别工作,避免出现接种信息录入错误。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做好数字证书配发工作,继续加强预防接种信息质量管理,所有受种者接种记录均要录入信息系统。预防接种信息要及时录入和上传,接种记录要完整、准确并与接种证保持一致。定期核对疫苗出入库信息和使用信息的逻辑性,不得出现漏录、错录。定期对预防接种个案进行梳理,及时处理重卡。

(五)做好疾控系统内疫苗最小包装单位信息可追溯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929号)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做好疫苗追溯码采集设备的配备和相关网络环境准备工作,根据省、市疾控中心安排,开展疫苗使用信息追溯系统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各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即可使用疫苗信息追溯系统,采集和上传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辖区所有上市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可追溯、可核查。

(六)强化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管理。县级应根据日常督导和工作指标评价情况,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技术指导,强弱项、补短板,确保全市免疫规划工作全面、均衡发展。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至少每季度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一次专项调查,接种单位要主动将在本地居住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迁入本地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流动务工人口聚集的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设置接种门诊,为流动人口提供接种服务。

(七)加强预防接种安全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组织做好调查、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切实提高监测系统调查报告7日内上传率,并在诊断结束后7日内上传诊断结论书。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要求,协助同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AEFI登陆账号申请、系统使用培训等相关工作。

(八)继续做好百白破疫苗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百白破疫苗事件涉及的有关地区要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事件后续处置,做好相关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监测、调查诊断、鉴定、资料审核、上报以及相关赔(补)偿等工作,以及接种效价检测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受种者发生百日咳等疾病相关资料的收集及赔偿工作。

(九)广泛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活动。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和更新预防接种有关服务信息,推广妈妈课堂、社区大讲堂等科普宣传形式,通过“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7.28世界肝炎日”等宣传日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探索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做好舆情监测与舆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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